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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类] 公务员 行测 从重处罚的理解-->对于从重处罚,首先要掌握的是:它是在法定刑限度以内判处刑罚。从重、从轻都是在法定刑限度以内判处刑罚,加重、减轻都是在法定刑限度以外判处刑罚。基于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刑法并无加重处罚的规定。其次.从重处罚是根据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从重处罚,并不一定是在犯罪所适用刑罚幅度的中线以上判处。因为每个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和所犯罪行的具体情节千差万别,对有些人的犯罪可能必须判处中线以上的刑罚才算“从重处罚”,对有些人在中线以下判处可能就是“从重处罚”了。既然在“从重处罚”时还可能在中线以下判处刑罚,从重处罚当然不一定判处法定最高刑了。 减轻处罚一定要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而且不能判处法定最低刑。法定最低刑是从轻处罚的底线。如何正确量刑已经成为高频考点。大家要掌握从重、从轻、加重、减轻如何适用。尤其要改变一个错误观念:从轻、从重量刑一定要在犯罪所适用刑罚幅度的中线以上判处。从轻、从重可以在犯罪所适用刑罚幅度的中线以上判处,也可以在中线以下判处,关键看行为人本身的犯罪严重程度。《刑法》第62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刑法》第63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请注意这里的“以下”是不含本数的。即不能判处法定最低刑,只能判处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刑罚。 对于从重处罚,首先,它是在法定刑限度以内判处刑罚。基于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刑法并无加重处罚的规定。其次.从重处罚是根据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从重处罚,并不一定是在犯罪所适用刑罚幅度的中线以上判处。因为每个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和所犯罪行的具体情节千差万别,对有些人的犯罪可能必须判处中线以上的刑罚才算“从重处罚”,对有些人在中线以下判处可能就是“从重处罚”了。既然在“从重处罚”时还可能在中线以下判处刑罚,从重处罚当然不一定判处法定最高刑了。 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1.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刑法第29条); 2. 累犯(刑法第65条); 3.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刑法第104条); 4.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103条、第104条、第105条规定的犯罪的(刑法第106条); 5.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背叛国家、投靠境外机构、组织,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刑法第109条); 6. 武装掩护走私的(刑法第157条); 7.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刑法第171条); 8. 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刑法第236条); 9. 猥亵儿童的(刑法第237条); 10.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扣押他人的(刑法第238条); 11.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陷罪的(刑法第243条); 12.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刑法第245条); 13.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致人伤残、死亡的(刑法第247条); 14.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致人伤残、死亡的(刑法第248条); 15. 监管人员指使、纵容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同上); 16. 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刑法第253条);17.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刑法第279条); 18.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的(刑法第301条); 19. 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刑法第307条); 20. 司法工作人员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同上); 21.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刑法第345条); 22.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刑法第347条); 23.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刑法第349条); 24.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刑法第353条); 25.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刑法第356条); 26. 旅馆业、饭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刑法第361条); 27.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或者向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刑法第364条); 28. 战时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备、军事通信的(刑法第368条); 29.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刑法第384条); 30.索贿的(刑法第38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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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时间:2012-03-28 17: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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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ao584708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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